关于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通知
财务〔2014〕125号
关于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继续参加
城镇居民医保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相关文件要求,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本科生、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均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广州市医保局拟调整的政策文件,广州医保年度为2014年最后一个小医保年度(2014年9月1日-12月31日)和2015年医保年度(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珠海市2014医保年度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参保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即广州校区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珠海校区学生参加珠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将续保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校学生(不包含留学生)续保
(一)正常续保学生由学校负责提交续保资料(学生无需填表、提供资料),医保费用从学生本人用于学校代扣代发的银行账户中代扣。外校交换至我校的学生不在参保、续保范围内。
(二)在职、委托培养等研究生默认不参保,如需参保请于8月22日前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三)原享受民政部门医保费用资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优抚对象等学生(毕业生除外),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或残联部门最新开具的有效证明方能继续享受资助。有效证明包括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重度残疾人员证(民政或残联部门证明)的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若家庭属低收入困难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户,还需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复印件。上述有效证明请务必于2014年8月15日前提交,广州三个校区学生提交给公医办(南校区护养院三楼,电话84114118;北校区办公楼后座110室,电话87333085);珠海校区学生提交给后勤卫生管理部李医生,电话0756-3668995。
休学学生、延期毕业研究生续保,另行通知。
二、在校学生(不包含留学生)不参(续)保
在校生因有其他医疗保障而不愿续保的,需在2014年6月27日前提交不参保确认书(见附件),确认书除本人签字外,还需经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逾期不提交者均默认为参(续)保,学校统一组织参(续)保。
三、毕业生停保
2014年7月上旬,学校统一为毕业生办理停保核销,医保待遇延续到2014年8月31日。医保卡由个人妥善保管,继续在广州市读书或工作仍使用此卡,银行将不再重新制卡。
特此通知。
附件:不参保确认书
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2014年6月23日印发